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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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69468.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再向原告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星群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745元,由原告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42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承担16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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