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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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涵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连云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涵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时**工程款244564.76元及利息(244564.76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9日起至被告涵越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3元,由被告连云港涵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4968元,由原告承担135元(因原告时**已预交,被告连云港涵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上诉标的缴纳),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