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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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928执234号 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江波,李生有,李正藕: 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江波,李生有,李正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928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江波,李生有,李正藕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98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李正藕银行存款31990.00元、李江波缴纳了88898.00元,共计120888.00元(其中本金98000.00元利息22888.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诉讼费1000.00元、执行费1370.00元由李江波,李生有,李正藕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28执23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4月8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