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恩施市金泰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恩施市金泰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欠款人民币423545元,并以此数额为基数自2014年6月20日按年利率3.60%计付利息至欠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恩施市金泰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为其代付的专项维修基金、印花税、契税共计人民币181685.66元,并以此数额为基数自2014年6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欠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恩施市金泰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17-7××××00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进行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案案件受理费9852元,减半交纳4926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书在送达中如需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造成公告原因的当事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