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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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仙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别**、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借款本金150356.11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9月26日的利息为6352.22元、本金的罚息634.34元、应收利息的罚息271.42元;从2021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50356.1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有权以被告别**、宋*所有的位于仙桃市(紫金城)1单元9层1-901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仙桃市房房权证沙咀字第**)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及别**、宋*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7元,减半收取计1828.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负担102.50元,被告别**、宋*共同负担17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