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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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经龙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标骏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一棵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一棵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907909.99元以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以3647150元为基数计算;(2)自2016年2月8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以4277000元为基数计算;(3)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2907909.99元为基数计算;以上利息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昆明一棵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250元,由原告昆明一棵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675元,由被告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2575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对“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和“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经典双城项目指挥部工程施工专用章”及杨永宏签名鉴定的文书司法鉴定》鉴定费75000元分摊到本案为7812.5元,由被告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工程造价鉴定费174000元,由被告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