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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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骆**、骆**、骆**、骆**人民币620000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骆**、骆**、骆**、骆**人民币162354.87元。 3、驳回原告骆**、骆**、骆**、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7元(已减半),由原告骆**、骆**、骆**、骆**负担360元,由被告***负担2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