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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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沪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任**自2020年1月10日起不再担任被告上海沪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职务; 二、被告上海沪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崇明分局涤除原告任**作为上海沪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上海沪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