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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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四川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营山县(大堂盛景非住宅1层26号,房屋产权证号为:20××60号,建筑面积分别为:59.19平方米);郑勇、李丽娟所有的位于营山县(碧水龙庭非住宅房C1幢1楼8号、9号,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20××08号、20××09号,建筑面积分别为:42.22平方米、42.73平方米);郑勇、李丽娟、郭琼芳所有的位于营山县,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20××98号、20××97号、20××96号、20××95号、20××34号、20××36号、20××37号、20××38号、20××39号、20××41号,建筑面积分别为:36.91平方米、40.6平方米、40.6平方米、40.6平方米、40.6平方米、40.6平方米、40.6平方米、36.91平方米、51.68平方米、36.91平方米);郑勇、李丽娟所有的位于营山县住宅用房(房屋产权证号:20××48号,建筑面积:74.23平方米)作价426.1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被执行人郑勇、李丽娟、四川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计所欠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及诉讼费25150.00元、执行费27450.00元和相关税费(以实际缴纳为准)用该房产的流拍价款426.16万元抵偿后,不足部分继续清偿。 三、申请执行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