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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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880.38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未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清透支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1元,减半收取1426元,由被告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裁判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