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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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本金17,919.92元,并支付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以每笔欠款本金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自相应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信用卡欠款本金之日止,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照《兴川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收。但屈*在该信用卡项下所支付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全部透支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所得的金额); 二、驳回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公告费用,由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