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黔城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黔城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9159.74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黔城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元,由被告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24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