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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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顺意建筑材料租赁站 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白云区顺意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苏**于2013年11月3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白云区顺意建筑材料租赁站租金及材料赔偿款人民币68000元及违约金13600元; 二、驳回原告白云区顺意建筑材料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3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白云区顺意建筑材料租赁站1507元负担,被告苏**负担8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