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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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乾互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乾互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欠付的房屋租金34562元; 二、被告贵州乾互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支付截至2020年7月1日的违约金1233.60元; 三、被告贵州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所判决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计551元,由原告冯*负担15元,被告贵州乾互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6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径行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