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安达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陶*给付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代偿款8,070.87元; 二、陶*给付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以未偿还本金8,031.6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三、陶*给付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330.00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23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