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嘉联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何**、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嘉联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8月至2021年6月的物业费5,761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嘉联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1元(原告已垫交),由原告四川嘉联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元,由被告何**、袁**负担20元(被告在本判决确定的支付物业管理费之日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本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2-03-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