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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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给付信用卡本金4902元、利息(含复利)309.41元、违约金及费用303.63元,从2021年3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从2021年3月16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收费为10元),利息、违约金及费用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给付律师费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