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百仙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省百仙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巫**借款本金4,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9月13日起以本金4,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四川省百仙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垫交,被告在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本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