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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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安铂瑞达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锦和丰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锦和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安铂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169元及利息(以本金154169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成都安铂瑞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2156元,保全费1525元,共计3681元,由成都安铂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801元,由四川锦和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2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