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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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巡司支行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筠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12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农户小额信用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筠农信借(2018)007748-1156号}、约定计息标准计算至2020年3月2日止(执行中应扣减期间已支付的120.6元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息,罚息计算方法:自2020年3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农户小额信用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筠农信借(2018)007748-1156号}约定计息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返还本金,前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径行支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