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共同偿还马**、马**、马*借款本金14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2年11月28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维持上述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驳回马**、马**、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1776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0元,由***承担12000元,由马**、马**、马*承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