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821.91元、利息235.66元、逾期利息(从2019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基本事实合同签订时间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违约时间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借期内利率日利率0.055%(即年利率19.8%)逾期利率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年利率29.7%)借款本金18,000元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已还金额本金4,178.09元欠款金额本金13,821.91元利息914.62元利息235.66元裁判理由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取得原告依约发放的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违约后,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可以随时宣告债务提前到期,该宣告不以宣告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为前提,原告在庭审中主张自被告违约之日(2019年4月17日)宣告债务提前到期,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本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对于本金,原告主张尚欠13,821.91元应偿还,因被告未举示已还款证据予以证明,故以原告提交的证据和陈述为准。对于利息,双方合同约定按年利率19.8%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原告主张宣告债务提前到期时未偿还的利息为235.66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双方合同约定按年利率29.7%计算,原告要求从违约之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该主张未违反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保全费,因未实际发生,故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按照约定的送达地址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及材料后未按时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裁判主文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821.91元、利息235.66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3,821.91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被告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组织

裁判日期 2021-12-31
发布日期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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