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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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新特建材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符**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支付给原告石**因提供劳务受伤导致的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7619.8元; 二、由被告重庆新特建材安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支付给原告石**因提供劳务受伤导致的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22859.4元; 三、驳回原告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99元,由被告符**负担175元,由被告重庆新特建材安装有限公司525元,由原告石**负担12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