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和灵汇投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天津和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王**返还卞**、北京和灵汇投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和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95.2万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王**支付卞**、北京和灵汇投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和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违约金(以1595.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限的双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双倍计算); 三、卞**对杜**持有的北京嘉源五孔桥农副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16%的股权享有质权,并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对该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卞**、北京和灵汇投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和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 710元,由卞**、北京和灵汇投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和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2099元(已交纳),由王**负担119 611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王**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