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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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恩那社(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上诉人恩那社(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6,5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恩那社(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元,由上诉人戈*负担43元,被上诉人恩那社(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2元,由上诉人戈*负担84元,被上诉人恩那社(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