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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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费342500元(283000元+59500元)、评估费17150元(14150元+3000元)、施救费13100元、路产损失费952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200000元,合计58227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0元,由原告承担173元,由被告承担46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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