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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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费342500元(283000元+59500元)、评估费17150元(14150元+3000元)、施救费13100元、路产损失费952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200000元,合计58227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0元,由原告承担173元,由被告承担46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