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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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透支本金38416.51元并承担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以透支本金38416.51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综合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8元,由被告毛*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