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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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市汇鑫物流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花坛支行 洛阳市鑫源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市鑫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花坛支行借款本金1999997.17元、借期内利息5040.94元、复利3616.9元、2019年12月2日前的罚息125352.35元,并支付2019年12月2日后的复利(依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罚息(按年利率8.265%上浮5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市汇鑫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花坛支行对***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16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60元,合计29128元,由被告洛阳市鑫源煤业有限公司、洛阳市汇鑫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