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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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正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 洛阳途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正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 二、被告河南正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支付利息。(计算方式:1、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2日的利息为1292750元;2、自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6月21日的逾期利息1065000元;3、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975‰的标准,自2018年6月22日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被告洛阳途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661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正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洛阳途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