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路支行
贵州城文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贵州城文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路支行截至2018年10月23日的罚息3103204.80元、复利596205.69元,合计3699410.49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4日起,以3699410.4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4532‰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复利;

二、贵州城文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于上款同时支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路支行违约金90000元;

三、贵州城文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于上款同时支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路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

四、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路支行对***提供的位于贵阳市××××大街(龙港大厦)1层1-4号房屋(权证号:筑房权证息烽字第××号)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三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路支行对***提供的位于贵阳市××××大街(龙港大厦)2层2-2号房屋(权证号:筑房权证息烽字第××号)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三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28元,减半收取191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城文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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