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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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0316.25元、利息9027.6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927.58元,共计47271.48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费用计算至2021年5月30日,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91元,由被告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