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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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鲁达铝业有限公司 无锡相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无锡相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相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元,案件保全费520元,合计967元,由无锡相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