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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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安徽金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2988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金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洪**剩余劳务费9865元; 三、驳回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徽金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徽金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25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