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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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周**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8 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周**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共计40 715.86元;

三、驳回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2元,由周**负担500.2元(已交纳),由乔**负担24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4350元,由周**负担2175元(已交纳),由乔**负担21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3-04
发布日期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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