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康凯思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康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213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097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长期向原告采购通讯设备。2018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采购智能信息与通讯终端200台;2018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采购三防手机50台,上述货款共计556500元。原告按照约定交货后,被告却一直未按时支付货款。2021年4月26日,原被告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书,约定经双方确认,截止2021年4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总额为219500元,被告承诺自2021年5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欠款不少于5000元,只要有一期未按时支付,原告即有权就剩余货款向法院起诉追偿。协议签订后,原告仅于2021年5月31日、2021年7月30日分别收到被告支付的5000元和1000元,剩余款项迟迟未按约定予以支付。被告拖欠货款行为造成原告资金周转困难,给原告带来严重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捷思锐公司辩称,双方之间合作多年,对于欠款我公司遇到困难,但也在努力还款。对于欠付货款金额认可,但是原告还欠我公司80多万元货款的发票未开具,对于本案,我公司认为原告应先开具发票我公司才能付款,对于违约金不同意支付,因为原告未开具发票,我公司也不同意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陈述及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15日,捷思锐公司与康凯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捷思锐公司向康凯公司采购智能信息与通信终端200台,货款共计440000元。2018年10月30日,捷思锐公司与康凯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捷思锐公司向康凯公司采购三防手机50台,货款共计116500元。

2021年4月26日,捷思锐公司与康凯公司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对账,截止2021年4月24日,捷思锐公司尚欠康凯公司货款219500元,康凯公司待向捷思锐公司开票金额896072元,已包含捷思锐公司欠款金额的发票;捷思锐公司承诺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完毕所签货款219500元,从2021年5月1日起至支付完全部欠款时止,捷思锐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每月向康凯公司支付欠款不少于5000元,并于每月30日前支付至康凯公司指定账户;从2021年5月1日起康凯公司如有收到捷思锐公司(或指定第三方)的付款,即向其开具发票,开票金额按其支付欠款金额的百分比,捷思锐公司在还清全部欠款时止,康凯公司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开清所有待开票金额;如捷思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则康凯公司有权就剩余货款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执行,康凯公司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捷思锐公司承担,同时捷思锐公司还须向康凯公司支付所欠货款5%的违约金计10975元;如康凯有一期未按上述时间开具发票,则捷思锐公司有权推迟后续付款。

2021年5月31日,捷思锐公司向康凯公司转账5000元。2021年6月8日康凯公司向捷思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07240元。2021年7月30日,捷思锐公司向康凯公司转账1000元。

庭审中,康凯公司称因捷思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欠款,故其未再向其开具发票。康凯公司主张律师费1万元,对此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为证。

捷思锐公司主张在被催款逼款的情况下签订分期付款下协议书,和原来的采购合同相矛盾,故主张该协议书无效。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康凯公司与捷思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捷思锐公司向康凯公司采购通信设备,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后康凯公司与捷思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明确了欠付货款金额、待开发票金额及支付方式、时间、开票时间等,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现捷思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康凯公司要求捷思锐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康凯公司在收到捷思锐公司货款后应按约开具发票。捷思锐公司之辩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深圳市康凯思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135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975元及律师费10000元,共计234475元;深圳市康凯思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前述货款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788832元的发票。

如果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3.56元(深圳市康凯思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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