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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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市朝阳区青苗国际双语学校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琦、荀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刘**医疗费1574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误工费4800元、护理费480元、交通费1200元、残疾器具辅助费402元; 二、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青苗国际双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刘**医疗费787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误工费2400元、护理费240元、交通费600元、残疾器具辅助费201元 ; 三、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元,由原告刘**负担57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青苗国际双语学校负担1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张琦、荀静负担3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