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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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雷*、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自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4672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雷*、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11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