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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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韩**各项损失共计60236.4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韩**各项损失共计15590.3元; 三、驳回原告韩**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963元,由被告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