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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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0.08%计算至合同期满日2021年10月28日;罚息以2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15.1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周**、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5.46元(已减半),由被告付**、周**、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