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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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君魏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扶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31275.3元、误工费17495.38元、护理费9007.92元、交通费16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64.49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上述合计81482.2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计款71483.09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周**医疗费12680.96元、住院伙食补助3350元、营养费1340元,计款17370.96元; 三、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6元,由原告周**负担195元,被告河南君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11元(该款已由原告周**预交,被告河南君魏物流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向原告周**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