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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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南阳市鸿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镇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损失29762.53元; 二、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损失47356.89元; 三、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损失10778.18元; 四、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损失60451.62元; 五、驳回原告张**、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4.44元,减半收取计1882.22元,由原告张**、张**负担349.22元,被告南阳市鸿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5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