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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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南阳市标政贸易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3民初599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5日,上诉人就西峡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西峡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2022年1月10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21)豫1323民初59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西峡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一、本案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当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虽然西峡县人民法院将案由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但事实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材料及安装,并且有具体的材料款及安装款的约定,该合同除了材料的交易,还涉及了定作安装的事项,该合同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要件,应当认定双方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当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本案西峡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合同中虽然有约定发生争议通过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的条款,但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法院管辖的前提是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案由应当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的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广东省雷州市,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基于以上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3民初5992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此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并就产品的制作图纸、供货安装、运输等事宜达成合意,不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明确有效的管辖条款,故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南阳市标政贸易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2-02-15 |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