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信阳金牛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南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信阳金牛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4186.50元及违约金(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信阳金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诉讼费874元,由被告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