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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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信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信支行归还借款本金89,500元,及截止2021年9月27日的利息3,846.74元,并支付2021年9月28日起的利息、罚息,利息按4.78%计算、罚息按7.17%计算,息随本清; 二、被告黄**对上述款项在100,000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黄**、祝**、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信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计1,029元,由被告黄**、祝**、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01********);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