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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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3000.83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截至2021年4月28日的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本案相应诉讼请求;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4元,由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八份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