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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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硕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翁**与平顶山市硕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所签订的《商铺房屋认购合同》无效。 二、平顶山市硕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翁**购房款18186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23日起以18186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购房款返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9元,由平顶山市硕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