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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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开封香茗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开封悦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尉氏县乐途驾驶员培训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及截至2021年11月21日利息(含罚息、复利)15,962.44元,共计615,962.44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梁*、李*、闻**、裴**、裴**、郭**、开封悦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封香茗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尉氏县乐途驾驶员培训中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8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750元,由被告王**、梁*、李*、闻**、裴**、裴**、郭**、开封悦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封香茗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尉氏县乐途驾驶员培训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