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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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王**、梁*、李*、闻**、裴**、裴**、郭**、开封悦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封香茗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尉氏县乐途驾驶员培训中心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