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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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海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海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分公司垫付款19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洪*承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