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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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9978.4元,利息2788.43元,合计22766.83元(截至2018年12月21日);并给付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欠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在年利率24%的范围内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费损失3486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担94元,被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